尚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认定中标结果无效,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尚义县人民政府或张家口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,向尚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 案例库 0001年01月01日 1 点赞 0 评论 1838 浏览